·奥林匹克标志包括: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

  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是指: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相关文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筹备办公室、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善后办公室、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公告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告(北京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公告(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徽记的通知》

   ·具体操作

  目前,我国对奥林匹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行政上,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立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部门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认定与查处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司法救济

  奥组委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为:010-66698109,传真号码为010-66698107

  电子邮箱为:legal@beijing-olympic.org.cn

     奥组委在线维权举报系统

 
  相关链接:中国奥委会官方网站  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网站  

主办: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承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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